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应该由医院负担责任!因为120专职就是急救工作,平时有关仪器、药物等应急物品都应该是充足的,人命关天,这是容不的有任何马虎的!这种事故完全是失职行为,有关医务人员除了担责外还必须接受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谢邀!
我在急救中心工作过一段时间!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讲讲120救护车的出车程序,相信答案就在里面了!
当有人(此人可以是患者本人、家属、路人、警察等任何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时,120急救中心会大概询问患者什么情况?什么疾病?伤情如何?具体位置?联系电话等信息。然后120急救中心根据患者提供的病情、位置派遣最近或者最适合的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卫生所等单位)的救护车出车。随着一声警报(很刺耳的那种声音,现在听到仍然很紧张),急救站的医务人员(我曾经是其中的一员)及司机等人员几乎是立即出车(要求好像是5分钟内必须出车,车上有后台监控)。出车后医护人员会立即联系,你留下的联系电话,询问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是否需要特殊用具,是否吸氧,是否需要指导到达前救治等! 关于救护车是标准配置(具体什么我不是完全清楚,护士同事清楚),所有物品,包括氧气、各种急救药品都是规定配置,规定含量,达不到要求就立即补充!
所以题主所提氧气不足,我觉得正常情况是不可能,但我大胆猜测可能如下几种情况:
1、提供位置信息有误,导致派车距离过长,氧气不足;
2、死亡原因是窒息,但未必是氧气不足,这个两个概念,窒息的原因很多,大家搜一下;
3、不是120急救出车,是长途护送,这里面导致氧气不足的原因很多,可能医护人员大意,准备不足。可能家属提供路途信息不准。可能存在客观原因,如堵车、天气等(我们都遇到过)。
4、不是正规急救车,这个就不说了,大家自己想,不是所有车体上写着“120”、“救护车”的车辆就是急救车!
5、…………!
至于责任谁来负?我想大家该明白了吧
我是胸科张,我在大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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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确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的,120救护车所在单位是有责任的(有些救护车是私人机构运行的)。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则根据司法鉴定来判断。
一般而言,正规医院急救车在接送病人时会根据家属所提供的距离来判断需要的氧气量,开车前检查急救箱药品是否充足,心电监护仪器是否正常,这些都是基本的,所以上述问题的情况是极少发生的。
但极少发生并不是不发生,遇到这种情况,急救车人员需根据所走路线,求助附近医疗机构,以得到帮助。
本人曾经遇到过县级城市里私人救护车,驾驶和副驾驶没有一点急救常识,甚至连一个呼吸气囊都没有,急救车里也没有医生跟随,明显就是一个四轮车外面套着120的皮子,不知道这样的120救护车是怎么存活到现在的。
最后。还是建议,如果需要救护车,一定要联系正规医院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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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O救护车直属医院急救中心,本题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不可能存在这个问题,急救中心接到病人电话,就病人地址,病情与家里人沟通,撑握病人情况下就已备足所需药品,氧气,器械,急救处置箱,担架等等。如果真有意外存在,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走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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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负责任,急救车本来就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有车,或是否能及时赶到并送医院,都是无法预知和无法控制的事。对于急救车延误根本无法认定。
还有如果急救车的故意明显迟延造成病人死亡,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故意迟延,是因有其他急救任务或者因交通等原因导致迟延的,不承担责任。
一、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救护车,但是在救援过程中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为了缩短救护时间违反信号灯行驶,前提必须是确保安全。这类事故,首先要查明事发时救护车是否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其次要查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根据当时的交通状况判断救护车驾驶员是否以确保交通安全为前提。
如果肇事救护车符合以上情况,在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减免,具体要视车损坏情况等因素。
二、救护车执行任务的优先道路通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急救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果有驾驶人在看见此类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故意不予让路,交管部门将依法处予200元罚款、扣3分的处罚,严重者给予吊销驾照的最高处罚。给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和急救车让路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像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在交通上是享有一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的,根据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这些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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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人致死不是按车辆类别来定责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勘察,通过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和其它技术手段,判断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不是因为救护车或其他特殊车辆而随意定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可言。
警方已认定意外发生在2002年8月1日晚8时左右,当时沈旭华在一家餐厅吃饭,并订了二楼紧邻消防通道两米的12号包间。
席间,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包间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消防通道门旁,并推门进去,不料尚未完工的消防通道不仅没有灯,而且没有栏杆,沈旭华在一步之后就从二楼直接摔到了一楼。40分钟后,一位送装修材料的工人才发现了沈旭华。警方和120急救车随后将沈旭华送到北京安贞医院,抢救19天后,北京时间2002年8月20日19时10分,沈旭华因为弥漫性脑出血而永远的离去了。
排除了其他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经警方认定,张生记消防通道门上贴的“消防通道,非紧急情况严禁使用”字样,是在事故后贴上去的。
沈旭华意外死亡事件代理律师向记者展示了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其家人在张生记拍摄到的现场录像。从录像中可以了解到,从消防通道门出去的平台边缘距门不足20厘米,在事发前这里没有护栏,也没有灯,而二楼到一楼的空中距离约有4米多。
这个视频之前看了,是因为学校门口孩子们在过马路,前面的车都在等孩子过斑马线,如果不礼让行人还会被罚款,所以没有车辆让行,个人认为如果120车的工作人员下车疏导交通我觉得可能不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
谢谢!谢谢!谢约回答,在走路时,突然昏倒继而死亡是什么原因?只是一个原因,那就是脑干出血。我为什么知道得这么确切呢?因为就在今年秋天,这件事情就发生住在我同一栋楼的一个邻居的身上。我的这位邻居是一位60多岁的家庭妇女,她住4单元101室,我住五单元101室。有一天中午她刚吃完午饭,就觉得头晕,然后一会儿的功夫就昏迷了。她的家人急忙拨打120,当救护车来到后,把她送往医院。通过检查得知是脑干出血,还没来得急抢救呢,就死亡了。所以,只有脑干出血这个原因,才能突然昏倒继而死亡。
只有两组可能,一是脑中风引起局部器官衰竭至死,二是心脏病爆发引起心跳停止(五分钟后)至死。以上两种由以第二种死亡最快,很多时候发现晕倒马上打120或车子送医院的途中就身死了。以上两种如以一种急救手法或可幸免于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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